就业政策与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6

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出台了各项政策和规定,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

3、《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07]563

5、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6、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

7、关于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暂行办法,闽工院学〔2008〕68号

8、其它每年面向大学生的各类选拔计划及规定,如选聘生、士官选拔、预征兵等。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是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市(县)级主管部门是市(县)人事局、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毕业生应通过各级主管部门网站、学校宣传栏实时关注和熟悉各项政策和规定,服务社会,体现价值。